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陆建忠与王锁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忠,王锁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693号原告:陆建忠,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燚磊,江苏吴承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锁林,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陆建忠与被告王锁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陆建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陆建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陆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