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光蓉与谢焕荣、谢玉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蓉,谢焕荣,谢玉立,谢文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911号原告:陈光蓉,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映秋,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焕荣,男,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谢玉立,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谢文娟,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陈光蓉与被告谢焕荣、谢玉立、谢文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光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缴纳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光蓉承担。审判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诗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