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豪杰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杰,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575号原告:刘豪杰,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霞,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鑫,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法定代表人:程理财。委托代理人:杨鸿雁,重庆三力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豪杰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豪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豪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豪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豪杰负担。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