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黑眼圈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数为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眼圈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数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眼圈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08。法定代表人:江一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数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沙路228号中沙金座9幢627室。法定代表人:马文涛。上诉人黑眼圈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数为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黑眼圈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移送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的判决发生冲突,更符合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杭州数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应当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杭州数为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与本案有牵连的案件,不能作为移送管辖的理由。由此,黑眼圈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