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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南易之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邓州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易之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邓州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易之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芳,女,生于1980年8月23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邓州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景伟,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易之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州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行人邓州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