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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孙某某、韩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孙某某,韩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1民初23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海阳市。被告韩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女,汉族,某保险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韩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薛信东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昊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