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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冬菊与彭兰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菊,彭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彭冬菊,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彭兰芳,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冬菊与被执行人彭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彭兰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