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永健与颜雪玲、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健,颜雪玲,陈建明,颜永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060号之一原告:林永健,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雪玲,女,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建明,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颜永敏,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林永健与被告颜雪玲、陈建明、颜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林永健申请,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1081民初1106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颜雪玲、陈建明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7年9月1日,原告林永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永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健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20400元,由原告林永健负担。审 判 员 赵怡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高晨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