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勇与牛少平、宣恒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勇,牛少平,宣恒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勇,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牛少平,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宣恒芳,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黄金勇与被执行人牛少平、宣恒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少平、宣恒芳银行存款33800元(含诉讼费582元、执行费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