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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丽艳与徐俊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艳,徐俊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93号申请人:陈丽艳。被申请人:徐俊普。申请执行人陈丽艳与被执行人徐俊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承民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1月份至2017年5月份赡养费每月120.00元共6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该案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承民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卜新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