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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阚忠峰、王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忠峰,王加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38号之一申请人:阚忠峰,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加永,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阚忠峰与被申请人王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阚忠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加永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姜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大众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阚忠峰的担保人姜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大众牌汽车一辆,限额9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