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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保胜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胜,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初84号原告李保胜,男,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南环城路306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员,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毅,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思羽,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朝阳区开运街5178号。法定代表人于志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哈智辉,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伟东,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保胜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胜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