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长友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长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800号罪犯夏长友,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长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石刑终字第0039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琪、杜焕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某2、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夏长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夏长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长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证人张某1、王某1、王某2、吴某当庭所作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对罪犯夏长友的考查,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夏长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夏长友已全部退缴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长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雁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