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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小莉与崔昭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莉,崔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崔昭,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莉与被执行人崔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720元,下欠款项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