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35潘晓冬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835号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晓冬,女,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张家港保税区悉华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国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任洁,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晓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7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潘晓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晓冬及其辩护人王增强、任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晓冬诈骗毛二度8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辛以春审判员  陈羚麒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