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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王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林,王亚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922号原告:张福林,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王亚申,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昆山市。原告张福林与被告王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福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张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