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王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林,王亚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922号原告:张福林,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王亚申,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昆山市。原告张福林与被告王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福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张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