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符某与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020号原告:符某,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苏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