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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魏太民、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太民,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星,曾爱华,裴三祝,程紫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魏太民。被执行人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星。被执行人曾爱华。被执行人裴三祝。被执行人程紫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星,曾爱华,裴三祝,程紫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星,曾爱华,裴三祝,程紫伊向申请执行人魏太民支付8461.8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星,曾爱华,裴三祝,程紫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星,曾爱华,裴三祝,程紫伊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