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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8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保华与赵德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华,赵德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324号原告:郭保华,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赵德鲁,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科苑路与金宇路交叉路口裕林大厦B座。主要负责人:赵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华与被告赵德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保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保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保华负担。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