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7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淑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193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女,1983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淑慧,女,1936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宝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