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780号原告:吴某,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王某,住靖远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赊购24000元的菌棒,货款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不明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所两次查找,均未找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玉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马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