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罗淑华、向睿与陈代飞、陈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淑华,向睿,陈代飞,陈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罗淑华,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向睿,女,200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代飞,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现押于辰溪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陈仕,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现押于辰溪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罗淑华、向睿与被执行人陈代飞、陈仕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12执16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罗淑华、向睿与被执行人陈代飞、陈仕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