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亮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亮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4168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陈巧玲,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亮军,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