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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338-1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皖1221民初33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志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