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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944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生于2017年2月5日,住内乡县。法定代理人:靳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11月15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桥,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2,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15日,住内乡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刘某1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