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希洋与张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洋,张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455号原告:李希洋,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键,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希洋与被告张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希洋负担。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