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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某杰与胡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杰,胡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503号原告:谢某杰,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胡某华,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谢某杰与被告胡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谢某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