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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先锋、李宗德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先锋,李宗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先锋,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德,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再审申请人李先锋因与被申请人李宗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双方当事人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村二级干部调解,达成了由李先锋一次性支付给李宗德9000元的协议,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执恢8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李先锋遂向本院递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称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李先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先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李燕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