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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520广场中小企业孵化园蓉台大道北段388号。负责人:林明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杜功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本金为49530.23元,执行中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