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倪串串与朱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487号原告:倪串串,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朱静茹,女,1991年9月28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倪串串与被告朱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串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串串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