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628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2,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学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