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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城西域尚品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323号申请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翔村镇翔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新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县玄滩镇。法定代表人:易定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城西域尚品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喜民审判员  郝建锋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