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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百信物流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路路顺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信物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路路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4503号原告:北京百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东二楼264号。法定代表人:陈昊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路路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光荣小区鹤乡2号楼1单元101。法定代表人:关秀娟,职务不详。原告北京百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路路顺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百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信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