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与彭建锋(开县盛峰实木家具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县盛峰实木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39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宝华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3944535A。法定代表人李应和,局长。被申请人:开县盛峰实木家具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42124474961-1-1,地址开州铁桥镇亿世村3组。投资人:彭建锋,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环罚字(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开县盛峰实木家具厂主要从事家具加工、套装门生产、销售等业务。该厂建于2015年3月,项目行业为家具制造,涉及喷漆工艺,有废气、粉尘等污染物。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017年1月12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开环罚字(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壹拾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对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环罚字(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环罚字(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开环罚字(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何德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