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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双义与刘敏良、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双义,刘敏良,王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391号原告:许双义,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刘敏良,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告:王会,女,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原告许双义与被告刘敏良、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并向原告许双义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