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双义与刘敏良、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双义,刘敏良,王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391号原告:许双义,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刘敏良,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告:王会,女,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原告许双义与被告刘敏良、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并向原告许双义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