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宝峰与韩金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峰,韩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峰。被执行人韩金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峰与被执行人韩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宝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韩金臣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9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冠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