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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邓地宝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地宝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地宝,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县。2016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地宝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地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予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被害人徐某2被其女友刘歆(另案处理)骗至传销组织设立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新桥市场1单元401室的传销点。后刘歆等人将徐某2控制在401室房间内,并规劝徐某2加入传销组织。至4月25日,刘歆、随婷婷(另案处理)等人在刘佳(另案处理)指使下继续以言语等方式劝阻徐某2不要离开,与此同时,被告人邓地宝与程进、江国彬(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房间客厅内以打牌等名义对徐某2进行看管。当日15时许,徐某2在其被拘禁的四楼房间窗户前探身欲呼救时,不慎坠楼跌落地上,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徐某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1月19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邓地宝在江西省鹰潭市兴国火车站站前广场被当地警方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地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同案犯刘歆、随婷婷、江国彬等人供述,同案关系人虞雪平供述,被害人徐某2陈述,证人刘某、朱某、赵某、徐某1、吴某、查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微信聊天内容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租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地宝等人为使徐某2加入传销组织而采用堵门、贴身跟随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地宝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地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地宝具有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邓地宝减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地宝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地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荣山代理审判员  朱晴文人民陪审员  冯学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