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诉被告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韩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653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负责人王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诉被告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