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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唯亭店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唯亭店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66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唯亭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168号。负责人:朱千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朋,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雨润��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唯亭店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