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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李家宣与张崇惠吴显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宣,吴显长,张崇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533号原告:李家宣,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显长,男,汉族,194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崇惠,女,汉族,1947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宣与被告吴显长、被告张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宣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家宣负担。审判员  李瑞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