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李家宣与张崇惠吴显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宣,吴显长,张崇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533号原告:李家宣,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显长,男,汉族,194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崇惠,女,汉族,1947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宣与被告吴显长、被告张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宣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家宣负担。审判员 李瑞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