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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纳新与湖南建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监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纳新,湖南建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监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296号原告:赵纳新,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建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茅斯铺建新招待所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文,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石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岳阳监狱,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茅斯铺。法定代表人:颜忠毅,监狱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进,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该监狱工作人员。原告赵纳新与被告湖南建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省岳阳监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赵纳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赵纳新负担。审 判 长  陈智科审 判 员  张文谦人民陪审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佳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