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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791号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室。法定代表人:郑翔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魏群、张仙娣,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村荡坊园66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帮风。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魏群、张仙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浙江博风创意大厦1#-5#楼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320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经依法招投标,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浙江博风创意大厦1#-5#楼及地下室工程(以下称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后,该工程历经波折于2016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2017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商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书》各一份,根据该纪要、补充协议及双方先前已进行的审价工作,双方确定该工程结算价为20500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22日正式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05397840元人民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180万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320万元(因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及补偿问题,原告另案主张)。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原5%的保修金返还时间调整为造价审定后的28天。原告于5月1日向被告催告支付款项,但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商会议纪要》使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诉至贵院,要求确认原告对浙江博风创意大厦1#-5#楼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320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望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协商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书、结算审核书、联系函、补充协议二,本院对其三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浙江博风创意大厦1#-5#楼及地下室工程。之后,原告进场施工。2016年11月11日浙江博风创意大厦1#-5#楼及地下室通过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2017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商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书》,被告确认“项目土建工程(乙方施工范围内)造价按人民币20500万元包干结算(因甲方逾期付款应给乙方的补偿问题双方另行协商);截止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已支付11180万元,尚欠乙方工程款人民币9320万元”。2017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将款项支付方式变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3%;工程竣工决算经发包方审计审定后28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甲方自乙方送达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五个月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同意,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2017年3月22日,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浙中造审[2017]第63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结果为“审核后工程结算额:205397840元”。2017年4月30日,被告签收原告发出的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联系函。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后,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被告作为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原告可得的建设工程价款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作为浙江博风创意大厦1#-5#楼及地下室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给作为承包人的原告,原告已经采用《联系函》等方式催告,但被告仍未支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确认尚未支付给原告的价款为9320万元。原告有权在9320万元的建设工程价款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9320万元在原告施工的浙江博风创意大厦1#-5#楼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隽虹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高 冰?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