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43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慧,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7)第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慧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谭慧在本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浏阳菜馆应聘服务员时,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店内工作柜抽屉里的1台玫瑰金VIVOX7PLUS手机盗走,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并挥霍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盗玫瑰金VIVOX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同日,被告人谭慧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销赃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谭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谭慧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谭慧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慧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金人民币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销售发货票、户籍资料;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慧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指控成立,对被告人谭慧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谭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慧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贺某某,责令被告人谭慧退赔被害人贺某某损失人民币1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