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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春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春生,男,1977年5月15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张春生退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春生应支付申请人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春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