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春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春生,男,1977年5月15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张春生退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春生应支付申请人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春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