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孟庆来与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来,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644号原告孟庆来,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颖,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来诉被告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