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郑霞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郑霞嫦,刘学清,郑新进,杨威,郑东方,黄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鹰潭市西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8507-3。负责人湛先卿,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小琴,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杰,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郑霞嫦,女,汉族,1956年6月3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刘学清,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郑新进,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杨威,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郑东方,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黄伏莲,女,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贵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霞嫦、刘学清、郑新进、杨威、郑东方、黄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霞嫦、刘学清、郑新进、杨威、郑东方、黄伏莲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霞嫦、刘学清、郑新进、杨威、郑东方、黄伏莲返还借款本金17112.8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61.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霞嫦、刘学清、郑新进、杨威、郑东方、黄伏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霞嫦、刘学清、郑新进、杨威、郑东方、黄伏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余腾飞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