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照显与刘国印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显,刘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照显,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国印,男,生于1948年11月20日,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王照显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国印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刘国印经多方寻找,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