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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照显与刘国印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显,刘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照显,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国印,男,生于1948年11月20日,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王照显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国印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刘国印经多方寻找,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