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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驰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驰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530号申请人: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3号。被申请人:余姚市驰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鲍家桥南5号。申请人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姚市驰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姚市驰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601.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余姚市驰宇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9601.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16元,由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