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鑫,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伊春市美溪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87********,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无固定住所。2006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伊春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区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金鑫另有遗漏的罪行,遂于2017年6月19日以伊区检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金鑫来到伊春区黄金花园小区被害人宋某峰的“香荷堂熟食店”,将门锁拽开入室,盗走柜台下面铁盒内的一元硬币1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0月12日早晨6时许,金鑫从伊春区河西飞鱼网吧走到101旭日街长青委1组被害人王某宝家,金鑫跳入院,将客厅窗户踹碎入室,盗走客厅床上一女式包内现金50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金鑫来到河西臻合士饺子馆,见后门未关,用一根铁管把铁丝网的门撬开一个缝隙用块砖别住钻进室内,用铁管将吧台下面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5000余元,又将吧台抽屉里12盒玉溪香烟盗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鑫伙同陶强来到西林区龙泰焦油厂,从丝网钻进院内进入配电室。将配电盘上的电缆线拽下,二人在配电室内又找到钳子、螺丝刀子、钢锯条等作案工具把电缆线锯断大约5米左右,扒掉外皮把铜线装入玻璃丝袋子。又将院内两台电机外壳拆开将铜线卸下。7时许,二人将铜线卖给西林区三公里街兴旺废品收购部,获得赃款360元被二人挥霍。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12时许,金鑫伙同陶强来到西林区白林街龙泰焦油厂,用同样的方法在上次盗窃的配电室内,盗走配电盘上电缆线5米左右,将铜线卖给西林区三公里街兴旺废品收购部,获得赃款350元被二人挥霍。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金鑫伙同陶强来到西林区龙泰焦油厂,用同样的方法盗走配电盘上的电缆线5米左右,将铜线卖给西林区三公里街兴旺废品收购部,获得赃款35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金鑫来到西林区天源炉料公司,从围墙跳入院内后又跳入厂房,在工具箱里拿出钢锯将墙上挂着的直径10厘米的电缆线锯断20余米、直径1.5厘米的电缆线锯断30余米、直径4厘米的电缆线锯断15余米,五天内租用面包车将电缆线分三次拉到西林区西林街铁林委王某开的废品收购部卖掉,获得赃款1350元被挥霍。综上,被告人金鑫盗窃现金10100元,盗窃物品经西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9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证人宁某铭、徐某龙、王某证言、被害人汪某杰、王某宝、宋某峰、何某洪、冯某胜、徐某、王某花、卢某欣陈述、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伊春市西林区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金鑫、陶强属共同犯罪,金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鑫曾因抢劫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金鑫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金鑫违法所得人民币19590元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永胜审 判 员  魏建国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丽丽书 记 员  姜丽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