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庭芝、祝先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庭芝,祝先慧,叶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周庭芝,女,1951年10月26日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祝先慧,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叶红英,女,1958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庭芝与祝先慧、叶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祝先慧、叶红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2017年7月13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提供担保人对还款内容进行了担保。现因被执行人祝先慧、叶红英与申请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也按协议履行。通过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并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80,000元,诉讼费2374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